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25个企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前位置:首页 > 小九直播NBA

时间: 2024-08-14 22:18:01 |   作者: 小九直播NBA

  1、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津市和平区多乐旺食品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案

  2024年1月19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市和平区多乐旺食品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8日,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经查,从当事人店内购买6瓶“RIO强爽”酒精饮料的消费者,年龄未满18周岁,为未成年人。其购买的“RIO强爽”酒精饮料外包装显示有“酒精度:8%vol”等字样,为酒类商品。当事人在向该消费者销售上述酒类商品时,在消费的人身穿校服、佩戴红领巾的情况下,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判明其是否为未成年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涉及消费者为未成年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仅有效地对个案进行了惩罚,也充足表现了国家和政府部门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以及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决心。

  2、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雅致园烧烤店向未成年人售酒、未按规定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酒标识案

  2024年4月3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雅致园烧烤店向未成年人售酒、未按规定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酒标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9日,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该餐饮店在未查验进店消费者线瓶“北京二锅头”白酒、1箱“燕京U8”啤酒,且未按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家庭幸福安宁、社会和谐稳定,向未成年人出售酒水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然而个别商家罔顾禁令,以身试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安全、良好的社会环境。

  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津市滨海新区喜乐汇潮品服饰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月16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津市滨海新区喜乐汇潮品服饰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9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6日,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在售鞋子、上衣涉嫌侵权。经查,当事人所售成人鞋15双、童鞋5双、上衣18件,经商标权利人辨认,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侵犯儿童鞋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的人的合法权益,更可能因产品质量上的问题危害少年儿童的健康与安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继续加大打击侵权假冒力度,规范经营秩序,为广大购买的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

  4、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津市北辰区瑞隆昌文具用品商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文具案

  2024年5月15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天津市北辰区瑞隆昌文具用品商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文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6429.5元,并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文具和违法来得到的51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日,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举报当事人涉嫌销售过期铅笔、彩笔等文具。后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在其货架上发现贝比乐牌彩泥套装44盒,乐事高牌彩泥套装41盒,童智乐牌彩泥套装3盒,智高牌彩泥套装31桶,美术王国牌颜料138盒,智高牌转转笔152个,藤田牌修正带152个,上述产品均标注有保质期,但生产日期被人为清除。经查,上述产品至案发时均超过了标注的保质期,2023年7月,当事人清除了上述产品的生产日期,置于货架继续销售。本案货值金额12859元,违法来得到的51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文具质量与广大学生群体息息相关,不符合安全规定、超过保质期的文具可能会给使用者带来健康隐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打击销售过期文具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第一时间予以立案调查,为学生群体生命健康保驾护航。

  5、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彭某某销售无中文标明产品的名字、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萝卜刀玩具案

  2024年2月19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彭某某销售无中文标明产品的名字、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萝卜刀玩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9日,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处做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其所售玩具涉及嫌疑违反法律。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萝卜刀玩具未标明产品的名字、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规格、执行标准号、需要注意的几点等信息,且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萝卜刀玩具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来源不明、无标签标识、无需要注意的几点或注意事项不完整的产品不得销售。执法人员发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后立即进行立案调查,及时管控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有力维护了市场秩序,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安全。

  6、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津纽凯伦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毛绒玩具案

  2024年1月30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天津纽凯伦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毛绒玩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3356.64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719.28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8日,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案件移送函显示当事人在网络交易平台经营的毛绒玩具(白虎唐德拉)的表情装饰线项目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后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实际经营地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提出复检申请。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满足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的构成要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毛绒玩具深受未成年人喜爱,但其质量上的问题往往被忽视,质量不合格的毛绒玩具流入市场具有安全风险隐患。执法人员发现案件线索后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时查办,防止了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有力保障了花钱的那群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本刊记者从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微信公众号获悉,该局于2024年5月31日公布了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4年以来,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区、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民生领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2024年3月13日,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疆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6日,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新疆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站宣传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查询得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已于2022年2月13日暂停失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已于2021年3月11日失效,但该公司仍在官网对外宣传。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罚款2000元。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职尽责,聚焦民生痛点、难点,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强化广告监管,严厉查处相关虚假违法广告,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案例二:马某涉嫌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别的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案

  2024年3月21日,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马某未经登记以市场主体名义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别的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088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2日阜康市人民检察院向我局移送一起当事人涉嫌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别的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的行为案件线月期间,利用微信购进“仟丽·密咖SLMMING COFFEE”和“疆域魔力So”。当事人销售的以上2种食品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验测试结构是该样品检出成分;当事人购进以上2种食品时,未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当事人销售预包装食品时,未取得市场主体登记。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依法对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088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是被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药品,也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查处此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守护好人民群众的健康防线。

  2024年1月9日,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阜康市某汽运司修理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油、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10元(贰佰壹拾元)、罚款5475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7日,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工作人员对位于阜康市某汽运司修理厂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店待售的①Shell壳牌喜力HX5+,规格10W-40,净含量4升/桶,生产日期:2023年06月09日,批号:12146472C,共4桶;②Shell壳牌喜力HX5 PLUS,规格5W-30,净含量4升/桶,生产日期:2019年08月12日,批号:11310956C,共21桶;③Mobill™美孚1号™,规格0W-40,净含量1升/桶,生产日期:2021年05月12日,批号:X150937,共15桶;④Shell壳牌HX3,规格5W-30,净含量4升/桶,生产日期:2022年09月05日,批号:X150937,共49桶;⑤Shell壳牌喜力HX7 PLUS,规格5W-30,净含量4升/桶,生产日期:2023年01月06日,批号:11983122C,共2桶;⑥Shell壳牌劲霸R3,规格20W-50,净含量4升/桶,生产日期:2023年01月09日,批号:11625231C,共6桶;⑦Shell壳牌喜力HX7 PLUS,规格5W-40,净含量4升/桶,生产日期:2023年01月30日,批号:12017740C,共8桶;上述2个品牌7个品种共计105桶机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局于2023年9月7日委托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对在当事人店内发现待售的2个品牌7个品种共计105桶机油协助辨认。2023年9月11日,我局收到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辨认书,结论为“阜康市某汽运司修理厂销售的‘Mobil’、‘美孚’、‘壳牌’和‘Shell’商标的产品不符合壳牌、美孚产品正品特征,是侵犯‘Mobil’、‘美孚’、‘壳牌’和‘Shel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油物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的 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油 ; 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 210元; 3、罚款5475元。

  通过查办案件,保护消费者免受经济损失和安全风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不法商贩,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正规企业的合法利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增强花了钱的人市场监管的信心,提高花了钱的人正规产品的信任度,促进消费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本刊记者从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微信公众号“鹰潭市场监管”获悉,该局于2024年5月31日公布了2024年第5批典型案例。 近年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明显问题,持续推进“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近期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4年5月6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鹰潭市月湖区某珠宝首饰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360元,并处16800元的罚款,罚没合计2016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0日,我局接到月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案源线月接到多起消费者投诉,投诉人均称鹰潭市月湖区某首饰店拒不履行约定承担退还货款义务。经查,当事人在抖音和微信朋友圈来发布产品信息,并利用微信与消费者沟通商品定制要求及完成订单交易。投诉人冯某某、冯某、陆某某和于某某均是利用微信与当事人沟通定制要求和售后问题。投诉人与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冯某某、冯某、陆某某均向商家咨询过退货问题,在商家承诺“收到不满意不喜欢都是可以退换的”或者“收到货按照图片去对比参考,如果描述不符,无理由给退”或者“只要不刻有名字或者字母,定制款首饰也能退换货的”的情况下,消费的人在该店购买了定制产品。另外,投诉人于某某向当事人明白准确地提出定制要求,但当事人未按消费者的要求定作,已经不符合定作商品的情形,此商品应属于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实际质量应当与产品说明、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相符。当事人提供的商品与其表明的质量不相符,同时当事人向投诉人承诺“收到货后不满意不喜欢都是可以退换的”等,即为当事人约定,应该按照约定予以退货。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拒不履行约定退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件。“履行约定退货退款”和“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消费市场售后环节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也是消费者极为关注的重点。通过及时曝光相关案件,可形成震慑,警示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落实好市场主体责任,净化消费市场,切实维护好众多购买的人的合法权益。下一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严厉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

  2024年3月29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鹰潭市信江新区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酒”1瓶、罚款75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予以警告。

  2024年1月22日鹰潭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到鹰潭市信江新区某商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货架上经营的11瓶贵州茅台酒无进货票据,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扣押,并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确定。经鉴定,其中1瓶贵州茅台酒(样品喷码:20200922 2019-174 AC27044)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经查明,当事人是从陌生人手中通过回收方式购进上述茅台酒,购进时未索取供货商的营业资质证明、购进票据,未对所购白酒进行查验。当事人对回收的这些茅台酒销售价为2720元/瓶。综上,该案货值金额2720元,因被执法人员及时扣押,未销售出去,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购进食品时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未尽查验义务和索证索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上行政处罚。

  茅台酒作为我国的知名白酒,其高昂的售价以及庞大的消费市场,给不法商贩极大地诱惑。各白酒经营店为牟取更大利润,不从正规途径购进茅台酒,而是通过“礼品回收”的方式从私人手中收购,给假冒品牌的白酒流入市场提供了便利。为保障知名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品牌商品形象,保证市场流通的健康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从购货渠道入手,严查购进查验环节,严厉打击侵犯商标所有权的商品,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

  2024年2月29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鹰潭市月湖区某美发店经营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作出“1.没收“Super hyaluronic power”2袋、“美琦诗塑性烫发液”1盒;2.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2023年4月,该美发店负责人通过淘宝平台从鑫发行美发用品商行购买2盒“美琦诗塑性烫发液”,进价32元/盒。该化妆品外包装标签内容符合相关规定,但内容物包装上无中文标示。依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2022年5月1日之后生产的化妆品,内包物包装应当标注中文名称,由该化妆品外包装上标注的限期使用日期2025/09/11/,反推其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12日,由此得知该化妆品内容物包装标注不符合有关要求。2023年6月,该店负责人又从拼多多平台购进2袋化妆品“Super hyaluronic power”,进价24元/袋。该化妆品无中文标签,由当事人自述为烫发液,未能提供其他相关这类的产品信息。经核算,上述涉案货值金额为8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化妆品作为施用于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其安全状况及标签规定有严格要求。美容美发店等经营主体在购进使用化妆品时,应对化妆品进行进货查验,在查验相关合格证明等材料后,同步对化妆品标签进行查验核审,确保经营的化妆品合法合规。我局通过案件查办,有效督促化妆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提高合规意识,保障众多购买的人用妆安全!

  2024年5月13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鹰潭市月湖区某运输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定种类设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不再使用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7日,鹰潭市月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达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一台叉车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经查:当事人正在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一台叉车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当事人办理了特定种类设备操作员证。上述特定种类设备生产厂商龙工(江西)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出厂。当事人于2022年5月份从经销商购买后在没有经过首次检验、未办理叉车使用登记证的情况下就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2024年1月27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月湖区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并下达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立马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和未办理叉车使用登记证的叉车。在未经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情况下,当事人擅自使用叉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之行为,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上行政处罚。

  叉车,是指可由司机直接操纵(含遥控),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式叉车。以上叉车均属于特种设备(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企业购入后需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办理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我局通过此案查办,有效督促企业依法依规使用叉车,强化特种设施安全意识,为企业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2024年3月22日,贵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贵溪市某学校食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9日,执法人员在贵溪市某学校食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在厨房储物柜里发现麦之初雪津啤酒一瓶,净含量为300mL;豆豉一袋,净含量为20kg,上述两种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现场无过期食品标识及区域划分。经查,食堂使用的豆豉是2023年12月10日在某干货调味品批发部购进的,进价220元/袋,共购进一袋,其生产日期2023年4月1日,保质期12个月;麦之初雪津啤酒是食堂员工在某超市购买的,其生产日期2023年6月17日,保质期9个月,进价为5元/瓶。豆豉是用于食堂制售菜品的配菜,啤酒是食堂员工购买自己饮用的,违法来得到的无法计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贵溪市市场监管局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上行政处罚。

  学校食品安全历来是监管重点,属于集中用餐单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日常巡查、加强监管及执法办案,督促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保障学校师生用餐安全!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本刊记者从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于2024年5月31日公布了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期)。 儿童是我们的未来,保护儿童就是保护未来,时值“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如下:

  2024年1月10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依法对伊宁市某学校附近的某星人文体超市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当事人正在销售的雪糕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4年2月7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9日,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新源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反映,新源县某醒酒吧内接纳了1名未成年人并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经查,2024年2月25日晚,当事人接纳了未成年人赵某在酒吧饮酒,被公安人员发现后及时制止。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之规定,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4年5月11日,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5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4日,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反映某越烧烤店给未成年人销售酒。经查,当事人在4月11日16时53分向未成年人提供了酒水并收取了价款。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之规定,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4年5月9日,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1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通经销部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3月18日,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通经销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品种儿童饮料和膨化食品外包装标签形似香烟包装、啤酒瓶包装和手雷包装,上述食品的包装含不良诱导因素,可能会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4年4月30日,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相关食品,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合综合超市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3月28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城南幼儿园附近某合综合超市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货架上摆放有5盒无标签标识的饼干。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构成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4年4月16日,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没收无标签标识的饼干5盒,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1日,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伊宁县某四酒水吧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经查,2024年3月3日,五名未成年女生进入当事人店内购买5瓶红乌苏啤酒并在店内聚会后离开。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之规定,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4年4月22日,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5.85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途餐厅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3月28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海努克镇中心校附近某途餐厅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食用油无标签。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构成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4年4月22日,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5日,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某敏商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经查,伊宁县某敏商店于2024年1月14日向学生巴某销售香烟两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之规定,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烟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4年2月7日,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81元,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好物百货经营店销售未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产品案

  2024年1月9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某好物百货经营店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的儿童玩具(惯性警察越野车43个、炫彩荧光棒9盒、蝴蝶刀17把)为无标签标识产品。当事人销售未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之规定,构成销售未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4年3月5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4.1元,罚款6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伊宁市某学校第二食堂未根据相关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理洗涤消毒案

  2024年3月7日,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州检验测试认证研究院对当事人自行消毒的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4月3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构成未根据相关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理洗涤消毒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4年5月13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济南高新市场监管”获悉,该局于2024年5月31日公布了“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三),详细的细节内容如下:

  2024年3月6日,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执法人员依据举报依法对某生活超市做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金锣无淀粉小魔方火腿”1个,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9日,保质期为90天,“乐锦记草莓棒面包”2个,生产日期均为2023年9月6日,保质期为180天,上述食品在检查之日已超过保质期。举报人于2024年2月29日购买的“金锣无淀粉小魔方火腿”1个,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24日,保质期为90天,“百威啤酒460mL”1瓶,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23日,保质期为6个月,上述食品在投诉人购买之日已超过保质期。本单位认定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35.10元,违法来得到的20.90元。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虽然本案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但该生活超市未尽到食品经营者按时进行检查和及时清洗整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义务,应承担对应的责任。在此提醒众多购买的人,在采购食品时要留意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避免购买到过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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