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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真题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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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3-09-30 02:07:06 | 作者: 小九看球/托盘搬运车
一 、单项选择题(本题型共24题,每小题1分,共24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下列法的形式中,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规定国家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上的约束力,属于国家根本的是( )。
【解析】《宪法》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根本。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最高的法律上的约束力,也具有最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解析】(1)劳动合同期满后,若企业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理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的计算范畴(该部分知识点2017年教材已删除);(2)本题没有交待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按照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情况处理即可,甲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3×1200﹦3600(元)。
【解析】(1)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视同转移,应当缴纳契税;(2)契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在本题中,谢某是契税的纳税人;(3)谢某取得了90万元的房屋,应纳契税=90×3%=2.7(万元);(4)如果本题改为谢某与周某进行“房屋交换”,则以“价格差额”作为计税依据。
20.(本题涉及的考点2017年教材已变更)某餐饮公司2010年8月应缴纳营业税6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200元。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责令其缴纳并加收滞纳金,该公司在9月30日办理了申报缴纳手续。税务机关核定该公司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均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该公司应缴纳的滞纳金金额是( )元。
二 、多项选择题(本题型共20题,每小题2分,共4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至少有两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解析】(1)选项AB属于法律事件;(2)选项CD属于法律行为(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
【解析】(1)选项A: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能够准确的通过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2)选项B: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中均规定了回避制度;(3)选项C:申请仲裁后,当事人能自行和解;(4)选项D: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解析】(1)选项A: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与何时签订劳动合同无关,在本题中,张某已于2010年8月进入甲公司工作,劳动关系已经建立;(2)选项B:企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题中,张某于2010年8月份进入甲公司工作,至年底尚不足1年;(3)选项CD: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工资补偿),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理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解析】(1)选项B: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不具有“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等法定情形时,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选项CD: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析】劳动争议的范围主要指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上班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学习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解析】(1)个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及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2)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穷的地方”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 、不定项选择题(本题型共26分。在每个小题的备选答案中,有一项或多项备选答案是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全部选对得满分,少选的相应分值,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2010年4月6日,甲公司为履行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签发一张由本公司承兑的纸质商业汇票交付乙公司,汇票收款人为乙公司,到期日为10月6日,4月14日,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9月8日,丙公司持该汇票向其开户银行Q银行办理贴现。该汇票到期后,Q银行向异地的甲公司开户银行P银行发出委托收款,P银行于收到委托收款的次日通知甲公司付款,甲公司以乙公司一直未发货为由拒绝付款。
【解析】(1)选项A: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2)选项B:已经承兑的汇票,由承兑人承担第一付款责任;(3)选项C: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4)选项D: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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