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超标电动二、三、四轮车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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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12-08 03:58:30 | 作者: 产品展示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互与通行秩序管理,消除电瓶车安全风险隐患,营造良好道路交互与通行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自 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4〕19 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电瓶车安全风险隐患全链条 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川办发〔2024〕26号)、《雅安市电动自行 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雅办发〔2024〕16号) 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我市超标电动二、三、四轮车管理有 关措施 通告如下。
一 、本通告超标电动二、三、四轮车是指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未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未获得CCC认证或超过CCC认证识别日期等情形,无法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取得机动车或电瓶车号牌的电动二轮车、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
二、禁止生产、销售、改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二、三、四轮车。违法生产、销售、改装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公安、经信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2024年6月30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二、三轮车进行临时备案管理,发放、安装四川省公安厅统一设计的临时备案标识,已取得白底红字超标电瓶车号牌的车辆,须重新备案登记并更换新式临时备案登记标识。
四 、集中备案登记时间为2024年10月31日至2025年5月31日。超标电动二、三轮车所有人到备案登记服务点交验车辆并出具身份证明、购车发票、合格证等资料办理临时备案登记。购车发票、合格证不齐全的,须签署车辆合法来源承诺书。临时备 案登记仅限我市常住居民 (外地居民需提供居住证明)。 保险公 司可以为临时备案登记车辆依法提供保险服务。
六、对已完成备案登记的超标电动二、三轮车,设定使用过渡期,过渡期自本通告实施起至2028年5月31日。过渡期内,已取得并悬挂临时备案标识牌的电动二、三轮车允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并遵守相关规定。未取得临时备案标识牌的禁止上道路通行。过渡期结束后,超标电动二、三轮车禁止上道路通行,违规上道路行驶或停放的,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七、超标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老头乐等)不在临时备案登记范围内,不设置过渡期,依法禁止上道路行驶、禁止乱停乱放,违法上路行驶或停放的,依法查处。
八、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区域纳入特定种类设备目录内的场(厂)内专用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作业规程》(TSG81-2022) 等法律和法规管理。违规上道路通行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九、符合国家标准并列入工业与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电动二、三、四轮车,须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申领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十 、禁止电动二、三、四轮车“进楼入户”,违规停放占用消 防通道或充电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消防救援部门及有关部门将依法 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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