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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 以案释法——2024年度叉车类案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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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5-01-18 17:59:27 | 作者: 小九体育直播官网/电动叉车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扎实推进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百日攻坚”行动,进一步强化特定种类设备领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推动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江苏省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6起2024年度特定种类设备领域叉车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例。
2024年11月22日,城北分局执法人员对某金属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陈某未系安全带驾驶叉车作业,现场未见该公司给予上述作业员工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未按操作规程操作特定种类设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城北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处罚。
2024年5月13日,张浦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张浦镇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一台叉车载客运行。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未按操作规程操作特定种类设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张浦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处罚。
2024年8月19日,周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昆山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叉车作业人员全某在经营场所内驾驶叉车作业时未系安全带,直至执法人员现场制止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前该公司未给予上述作业人员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未按操作规程操作特定种类设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周市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处罚。
2024年6月13日,巴城分局执法人员对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张某、刘某和潘某未系安全带正在驾驶叉车作业,现场未见该公司给予上述作业员工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未按操作规程操作特定种类设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巴城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处罚。
2024年6月12日,巴城分局执法人员对昆山市某物流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见一台叉车的货叉叉齿处于升高状态,叉齿上放置有木栈板,员工毛某正站在木栈板进行登高作业,另一名员工刘某从旁操作该叉车将上述登高作业的人员放下,现场未见该公司给予上述作业员工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未按操作规程操作特定种类设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巴城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处罚。
2024年4月19日,巴城分局执法人员对苏州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见一台叉车(托盘堆垛车)未悬挂牌照,该公司未能出示此台叉车有效的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报告。经调查,该公司2021年购入此台叉车使用,直至案发尚未办理特定种类设备检验。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巴城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处罚。
叉车作为重要的搬运设备,在制造业、物流业等领域中广泛应用,作为一种特定种类设备,其不安全状态和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也极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叉车使用单位应对设备依法检验、办理《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登记证》并在特定区域内使用,由取得《特种设施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上岗作业。使用单位还应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为作业人员提供必要安全装备和工作环境,建立健全叉车作业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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