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权交易。产权交易又称产权转让或产权流动,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通过购买、出售、兼并、拍卖等方式,将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企业产权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而使被交易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法律行为。
产权转让涉及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交易。产权交易的实质是企业产权的重新配置。只要涉及产权的变动和重新组合,无论是所有权还是与所有权有关的权能部分或全部发生交易,就是产权交易。因此,在资产重组中,除了企业内部负债结构的调整之外,其余重组行为都将涉及所有权与其相关权能的变动,都属于产权交易。也就是说,资产重新望合的实质是权利的重新组合。所以,资产重组的主要内容就是产权交易。
(1)产权交易主体多元化。在产权转让中,转让企业产权的交易主体,应当是被交易企业的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交易双方主体既可以是国有单位,也可以是非国有单位。或一方是国有单位,另一方是非国有单位和个人。法律允许企业产权在不同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之间交易。
(2)产权交易的对象,既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与所有权相关的其他产权。产权交易是以企业的产权为交易标的物(简称标的)而进行的交易行为,包括所有权和经营权等权能的交易。对产权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权能的转让。它反映了社会经济活动中物质资料的转移和归属。
(3)产权交易一般是有偿的。在产权交易中,产权转让方要收回企业产权的资产价首先就应进行资产价值的评估,并据此确定转让资产的底价,进行有偿转让,因产权交易区别于行政指令下的公司合并、撤销等变动方式。
(4)产权交易一定要遵守市场法则。产权交易是一种将产权作为商品在市场中进行交换的经济行为,因此,在交易中一定要遵守市场交易的法则,如自愿、互利、有偿、党争等。这与行政指令下的产权变动有极大的区别。
(2)对被交易企业现有资产做评估。清理债权、债务,以确定资产或产权转让的底价。
(3)以底价为基础,通过协商、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成交价格。被交易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其成交价格要经产权归属的所有者代表确认。
(4)交易双方签署协议。协议内容有,被交易企业概况、交易价格、付款方式、原有债权、债务处理和双方商定的另外的事项。产权交易协议应进行公证。
(5)产权交易成交后,交易双方应办理产权转让的交接、清算及法律手续。法律手续包括:办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向工商行政部门申报换发营业执照,被交易企业的所有制性质随购买方所有制性质而定;其他有关法律手续。
(1)企业购并(也称企业并购)。企业的兼并、合并和收购行为通常被称为企业购并。
在西方国家,企业合并被划分成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其中,吸收合并就是我们所说的企业兼并。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优势公司吸收、合并另一个或多个公司,保留优势公司的法人地位,而其他法人消失。在这类合并中,续存的公司仍就保持原有的企业名称,而且有权获得其他被吸收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同时承担其债务,被吸收公司从此不复存在。新设合并又称企业联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合并同时消失,而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新的公司,这个公司叫新设公司。新设公司接管原来几个公司的全部资产和业务,新组建董事机构和管理机构等。一般来说,在公司合并中,吸收合并即企业兼并是主要方式。
企业收购是指一个企业在证券市场上用现金、债券或股票购买另一个企业的股票或资产,以获得对该公司的控制权,该公司的法人地位并不消失。企业收购又分为资产收购和股份收购两种。资产收购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另一家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股份收购则是指一家公司直接或间接购买另一家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份,从而成为被收购公司的股东。
(2)企业改组。企业改组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为避免企业破产倒闭,将宣告破产前的公司进行形式上的改组。它是由法院主持,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改组企业的协定,一般由债权人变为企业所有人或股份持有者或经营者,资产运动的方向依照债权人的意向而变更。
(3)股权转让。这是相对于股份制而言的一种产权流动形式。在股份制企业中,股东的权益与股份是紧密相连的。股东一旦取得股份,便失去了对入股资金的支配权,但同时取得了股权以及与股权相关的公益权(选举权)和自益权(按股份取得红利和股份转让)。因此,当股东转让其拥有的股权时,就实现了对其资产的转让或交易。
(4)产权拍卖。这是指资产所有者在公开市场上出售其资产所有权的行为。产权拍卖既可以是企业所有权的整体拍卖,也可以是企业部分所有权的拍卖。
(5)企业承包。这是指以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确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是企业自主经营产权转让的方式。承包制的实质是资产经营权的暂时让渡。
(6)企业租赁。这是指在不改变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支付租金方式改变企业经营主体的一种产权转让方式。其实质是对资产经营权的暂时让渡。
(7)企业托管。这是指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以契约形式委托给别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管理,并要求受托人在一定条件下实现委托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根本宗旨是在保持原始产权不变的前提下,使出资者权利与法人财产权实现有条件的分离,实现企业法人财产权的重组和流动,以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企业托管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中改革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一个新思路。它以企业法人财产权为基础,以有限责任为核心,以专家治理为特征,以委托管理为实现形式,克服了其他资本经营方式的某些缺点,是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有效率的资本经营方式。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是指必须经出资人代表审批(或授权)并经一定的法定程序,由法定中介机构或政府委托机构进行的、以国有资产产权为对象的交易活动。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对象既包括所有权的转让(出资者所有权转让),也包括经营权的转让(法人财产权转让);既可以是国有资产整体产权的转让,也可以是国有资产部分产权权能的转让;既可以是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转让,也可以在国有产权主体和非国有产权主体之间进行转让。
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国务院国资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指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此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此规则从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和出具交易凭证等具体产权交易执行过程对国有产权交易行为进行指导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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