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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丨无证作业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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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7-11 16:30:27 |   作者: 小九看球/托盘搬运车

  2024年5月22日,按照工贸行业高风险领域专项整治、“强安2024”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和2024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有关工作要求,船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事焊接作业的员工刘某某未能提供电焊特种作业证。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立马停止作业,并出具执法文书。经核实,该员工为无证人员,私自进行电焊作业,该企业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即安排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船山区应急管理局于5月27日立案调查。

  该公司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船山区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证书是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的凭证,是保障特种作业安全的重要措施。没有证书就进行特种作业,意味着作业者缺乏必要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轻视了安全管理规定,增加了作业的风险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此案例中,刘某某为普通工作人员,按法律规定,不可以进行特种作业,该员工的行为既是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负责任,也是对自身生命安全不负责任,同时反映出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上的疏漏,违背了国家对于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环境的法规要求。执法部门依法对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这一处罚体现了法治原则和对企业安全管理的严格要求,同时也提醒别的企业要加强安全管理,遵守相关法规,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以此保障特种作业的安全和稳定进行。

  通过此案,让全区生产经营单位都对特种作业引起格外的重视,各辖区企业应引以为戒,深刻认识到加强特种作业管理的重要性,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规范管理,有效遏制无证上岗现象的发生,确保生产活动合法合规,保护员工的安全和健康,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营造稳定良好的安全生产局面贡献力量,为安全平稳发展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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