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答复!关于特定种类设备的14个问题
- 产品详情
时间: 2024-10-06 19:45:42 | 作者: 托盘堆垛车
本地A单位,其特定种类设备安装及垫资购买皆由B公司完成,且经A、B同意,使用登记办理在A名下。后产生纠纷法院判定特定种类设备产权归B公司。B公司挂牌出卖,由C公司购得,但设备使用场所的土地仍然在A名下。
一、在A不配合的情况下,登记机关能否在C提供法院的判决特定种类设备归B所有及C与B签订《交割确认书》等资料情况下,直接将此批特定种类设备的使用单位变更为C。
二、在A不配合的情况下,登记机关是否还是应坚持依据《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办理变更手续:首先由A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办理变更手续,登记机关作注销标记。或者由C凭产权证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办理变更;登记机关应作注销标记,签发《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其次由C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重新办理使用登记。至于A与C之间的交接使用登记证、有关的资料的问题,应通过法院其他方式解决。
【回复】您好,建议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沟通,可参考第二种办法来进行解决该问题。
总局领导您好,最近经常碰到企业未办理施工告知先施工的情况,更有甚者工程都快结束了才来办理施工告知,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这种情况要责令限期改正,请问具体怎么改?仅补充告知材料就行吗?
【回复】您好,该行为违反了《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根据《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如果一台特种设备还在检验有效期内,企业办理了注销,那这台特种设备的检验合格报告直接作废吗,或者还是有效的?
我单位于2022年5月15日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核准证书评审完成,评审完快3个月了,请问一下什么时候可以颁发证书?
我公司为一阀门制造厂家,现资质为特种设备许可压力管道金属阀门B级资质。我公司计划再成立一家阀门生产制造公司,为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或分公司,该子公司或分公司计划采用新的名称和品牌,生产制造范围与总公司一致。请问新成立的新的子公司或分公司是否还需要再申请特种设备许可?
【回复】您好,由于您的子公司、分公司采取全新的名称和品牌,故需要以子公司、分公司名义再申请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具体要求可参考TSG 07-2019 2.2.4.2的规定。
特种设备目录内的安全附件是否属于特种设备?例如爆破片,是否需要按照《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施安全技术档案。”建立安全技术档案?而没在目录上的安全附件,例如压力表,又是否需要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回复】特定种类设备安全附件是否属于特定种类设备可参照《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定种类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特定种类设备安全附件也需要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被检查单位违反《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其他条款没有规定法律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如果被检查单位逾期未改正的,是否可以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回复】您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五条是指被检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且逾期未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由于您未提供被检查单位具体的违法行为,我们无法就该情况做具体的解释,您可拨打进行咨询。
我司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定种类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最新规定,于2021年12月22日有效期内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年审换证,由于不可抗力及疫情及我司准备不足等影响,导致年审换证未能及时完成,由于近期有个项目急需参与投标,请问我司是否具备参与投标资格,谢谢。
【回复】建议您与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告知您的具体情况,并制定相应的对策。
我是中西部地区一名基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想请教一下总局领导,我国长三角、珠三角地区,都是一些装备制造大省、特种设备使用大省,能不能将这些地区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一些先进经验、成功做法汇编成册,在全国推广学习一下,特别是我们经济不那么发达的地区,我们渴望学习一下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尤其是关于如何加强新形势下特种设备的智慧监管、大数据监管,面对人机不匹配的矛盾,如何提高监察效率和监察质量等方面,我们都想学习一下。盼复,谢谢领导。
有关特种设备目录,我们参考《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的。但是近期,我们收到一份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质检特〔2014〕679 号)的文。这里面的目录与114号文的特种设备目录差别比较大。请问一下(国质检特〔2014〕679 号)这个文的特种设备目录是什么情况的?是否可以参考。
【回复】您好,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2014〕679号)是为确保规范有效的实施《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就有关问题提出的意见。
您好,我们公司有3台行车首检过期2个月,现在申请定检,要求先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我想问下,超出检验有效期是否可以登记?如果不可以登记,那么这3台设备是不是就应该作废呢?现在办理登记要不要提供什么手续?
【回复】如果设备未投入使用,按照《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3.4.1.1的要求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并申报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由于设备长期未使用,定期检验项目可参照监督检验)。
根据新出台的《特种设施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特定种类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属于严重事故隐患。请问在用特定种类设备超期未检和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后一直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定期检验是否不属于严重事故隐患?
【回复】您好,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不属于严重事故隐患,若压力容器(已监督检验或不需要监督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不属于严重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换证工作进度在“市场监管总局政务服务平台”中有显示,请问当“申请状态”显示为“终止流程”代表什么含义?因为在显示这个内容之前,本单位已经通过了现场评审,相关的整改工作均已经完成。在显示这个内容时,在总局网站“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中,没有查到新证信息,纸质版新证书也没有收到。烦请回复。谢谢!
我局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申请人提交材料中设备制造日期为2010年5月26日,设备的设计使用年限为10年,设备投入使用日期为2012年3月,设备的使用单位一直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现申请人申请办理使用登记证,提交了设备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产品合格证、产品数据表、设备铭牌、出厂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2021年12月2日出具的鉴定检验报告,该鉴定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现咨询能否按照《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后办理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登记证?我已咨询过总局,总局回复设计使用年限起始时间以制造时间为准,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要求执行。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是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但申请人是首次办理特定种类设备合用登记证,能否办理,请给予回复。谢谢!
【回复】可以根据《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3.4的相关要求进行办理。
- 推荐产品
- 推荐新闻